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李家峪(四至:两边至山梁顶,上至山顶最高处,下至三队最高地边,王家洞大渠洞口往南的东坡也包括在内)、狼家洼(四至:两边至山梁顶,上至洼顶(包括大地),下至三队最高地边)、雀家洼(四至:南至山梁顶,北至倒虹吸口,上至山顶,下至三队最高地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二、被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在原告***承包的李家峪(四至:两边至山梁顶,上至山顶最高处,下至三队最高地边,王家洞大渠洞口往南的东坡也包括在内)、狼家洼(四至:两边至山梁顶,上至洼顶(包括大地),下至三队最高地边)、雀家洼(四至:南至山梁顶,北至倒虹吸口,上至山顶,下至三队最高地边)安装的太阳能组件,恢复地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邮政编码:05123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8422×××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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