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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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李宝立尚欠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贷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8日产生的利息2,037.06元,以及自2019年7月9日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相关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