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20514.1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3329.10元、残疾赔偿金50156.74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1807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300元、营养费8150元、残疾赔偿金35795.26元、鉴定费19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4元,合计180483.21元。扣除***垫付医疗费100000元,实际赔偿80483.2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垫付医疗费100000元。 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负担901元,***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