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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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时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时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34907.7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907.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1元,由被告苏州时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5元、原告***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