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
成都市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施某解除共管账户(户名:施某、***,账号:4402××××827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并将账户本金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

三、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配合施某解除共管账户并将账户本金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16元,由***负担2000元,由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2元,由***负担4000元,由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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