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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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施某解除共管账户(户名:施某、***,账号:4402××××827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并将账户本金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 三、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配合施某解除共管账户并将账户本金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16元,由***负担2000元,由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2元,由***负担4000元,由成都市鑫创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