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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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与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外发加工合同》; 二、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加工费629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2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支付4654元; 四、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的反诉请求; 五、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六、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应向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交付案涉合同项下1068件衣服;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武侯区丰垚奇缘服装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