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025执1354号

陈正恩、曾涛:

陈正恩申请执行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0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5民初263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照(2020)川1025执13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此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屋进行议价,双方议定总价为1415000元。议价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10时至2020年12月16日10时在资中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议定价1415000元作为拍卖起拍价,对该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伍洪以1415000元最高价竞买成功并缴纳了全部价款。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涛向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贷款时于2018年6月12日用上述房产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第一顺位抵押),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本院主张优先受偿的金额为829557.2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曾涛于2019年9月25日将该房屋办理了第二顺位抵押担保,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案外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拍卖的价款足以清偿第一顺位抵押设立的债务,对剩余的款项案外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主张优先受偿权金额为116475.15元;又查明,被执行人曾涛又于2020年9月24日将该房屋办理了后顺位抵押担保,后顺位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段雯珍,本次拍卖的价款足以清偿第一、第二顺位抵押设立的债务,对剩余的款项案外人段雯珍具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段雯珍已向本院主张优先受偿权金额为400000元。其后,本院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制作了案款分配方案,其中发放案外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829557.22元,发放案外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116475.15元,发放案外人(后顺位抵押权人)段雯珍400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陈正恩66367.6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正恩向本院承诺申请的标的款只收取66367.63元,其余全部自愿放弃。为此,全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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