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1082民初229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担保人***依据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规定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依据协议内容,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率1.5%,月服务费用1.5%,用于被告***资金周转所需,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按月归还利息服务费,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欠本金,由保证人***担保,但被告到期后无法偿还本金,答应继续依照借款协议给付利息,2019年9月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担保人***至今仍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分两笔偿还,第一笔于2020年8月19日前偿还50000元,第二笔于2020年12月19日前偿还50000元(履行方式:户名***,卡号62×××4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放弃主张被告***承担担保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双方阅读协议内容,核对无异,签字确认。

审判员  李文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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