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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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借款人民币17132.76元、违约金1163.62元、消费手续费51.12元及利息(以17132.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