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734.5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4302.09元,共计15936.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原告***负担890.5元,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属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