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734.5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4302.09元,共计15936.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原告***负担890.5元,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属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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