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各按2.9%的交强险限额各赔偿原告***损失3480元,合计696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9%份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50万元×2.9%=14500元)赔偿原告剩余损失81305.3元的31.67%计25749.39元中的14500元,不足部分11249.39元,由被告***与被告广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2.9%份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50万元×2.9%=14500元)赔偿原告剩余损失81305.3元的16.67%计13553.59元。 五、原告的鉴定费700元,由被告***负担224元,由被告***负担117元,其余357元,原告自负。 以上给付,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39元,由被告***负担333元,由被告***负担177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3-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