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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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 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付的商品混凝土款1,212,294.75元: 二、由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 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8,000元; 三、由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开具给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所收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2元,由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027元,由原告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负担15,7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甸大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