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赔偿救助决定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司法赔偿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云司救刑21号

救助申请人薛战敏,女,苗族,****年*月*日生,住***。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

救助申请人陶磊,男,苗族,****年*月**日生,住***。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2********。

救助申请人薛战敏、陶磊以其近亲属陶某被杀害一案,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薛战敏、陶磊提出救助申请称:其家庭顶梁柱陶某被杀害,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人民币50000元。

经审查查明,云某十六岁时与余进生育一女儿,后离开余进与被害人陶某之子陶绍银同居生子。余进为此对陶家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2019年1月29日13时许,余进跟随陶某进入陶某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多次刺杀陶某胸腹部等部位,致陶某当场死亡。后余进将陶某尸体拖回自己家中,用砍刀、斧头将尸体肢解后放于洗衣机内,并对分尸现场予以清洗。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陶某系锐器刺破肺脏、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分尸。

一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余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战敏、陶绍银、陶绍山、陶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审经本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薛战敏系被害人陶某妻子,大儿子陶绍银外出务工,二儿子陶绍山患有××,三儿子陶磊尚在昆明读职业技术学校,是镇雄县坡头镇新场村民委员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事实有(2019)云06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云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书、镇雄县坡头镇新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镇雄县坡头镇人民政府扶贫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薄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本案中,申请人薛战敏、陶磊系刑事案件被害人陶某的近亲属,因被告人余进的犯罪行为,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其生活确已陷入困难,符合上述应予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薛战敏、陶磊司法救助金人民币肆万玖千元(¥49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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