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315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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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融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金10838807.5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4月6日的利息286244.95元,2015年4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友利玩具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环城西路130号(办公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融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849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融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友利玩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四被告负担部分由四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