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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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9月13日止;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4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