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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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市花铭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亳州市花铭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口罩买卖协议。 二、被告亳州市花铭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亳州市花铭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