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6584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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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安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友雄向广州市安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2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陆友雄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广州市安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