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215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19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33997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3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3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3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3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违约金合计以本金201997元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2元,由被告***、***负担4562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