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萧自然资规[202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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