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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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铜陵市米兰春天摄影楼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铜陵市米兰春天摄影楼立即停止侵犯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米兰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外部广告、店面招牌、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及销售产品中使用“米兰春天”标识; 二、铜陵市米兰春天摄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被告铜陵市米兰春天摄影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米兰春天”文字的字号名称,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米兰春天”或与“米兰春天”近似的字样; 四、驳回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铜陵市米兰春天摄影楼负担225元,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