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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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返还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两套中国建设银行的网银盾(操作员、审核员)及登陆密码、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2013年5月至2017年8月的工资表(电子版)、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 四、驳回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负担55元,广州市达威餐饮有限公司负担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