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50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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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699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99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金9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1元,由被告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801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