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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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履行时或执行时应扣除已还利息14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00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692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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