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39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44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日止。2.自2019年12月7日起,以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款项交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转给对方。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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