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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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建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辽宁宇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已偿还借款利息287,960.30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辽宁宇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被告建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就抵押担保物即被告建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及***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为8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3元,合计42,093元,由被告建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辽宁宇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平圣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