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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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4000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尚欠借款本金254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7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7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被告***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 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1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