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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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游国彬借款本金3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金额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