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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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7196.70元; 二、被告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违约金2576.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8元,减半收取326.54元,由被告互康房地产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付,限被告互康房地产公司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