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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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以225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