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