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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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20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13323.43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6.00元,减半收取为248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