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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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虎林市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18378.38元(其中房屋尾款217015.77元、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采暖费1262.61元、物业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54元,此款由原告***负担919元,由被告***负担4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