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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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姜宝林名下)车牌号为黑E×××**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姜宝林名下)车牌号为黑E×××**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明水县玉德佳苑A栋1单元12楼西门(建筑面积102.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