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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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济南百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59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036.88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7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00元; 八、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573.52元(29147.04元×50%); 九、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1700元×50%); 十、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1500元(3000元×50%); 十一、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4000元(8000元×50%)。 扣除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垫付的5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负担1573元,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1827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