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渭县宏源吉祥建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医疗费209707.35元、误工费51744元(154元×336天)、护理费59829元[154元×57天+154元×(24个月30天-57天)×50%]、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100元×57天)、交通费1400元、病历复印费140元、医疗器械(轮椅)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4646.80元(32323.40元×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3877.56元(9693.90元×12年÷3×10%)、鉴定费61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413544.71元,由被告通渭县宏源吉祥建业有限公司赔偿75%即310158.53元,扣除已赔付236717元,再给付73441.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其余25%即103386.18元由***自负。

二、被告***对第一项通渭县宏源吉祥建业有限公司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负担2898元(免交),被告通渭县宏源吉祥建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对通渭县宏源吉祥建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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