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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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启东市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20000元。理赔款直接汇入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幸福岛分理处的账户,账号:52×××20。 二、驳回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公估费1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预交),合计1300元,由原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