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妍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为20320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以72000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陈妍汐负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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