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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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的利息为49919.92元,合计549919.92元,2020年1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或者支付到本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1018)。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