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借款本金85963.65元及至2019年9月11日止的利息18504.86元,违约金8500元,以上共计112963.5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时的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对被告***所有的湘G2HH**号哈弗H8汽车的处置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9.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