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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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按月利率9.38875‰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083125‰计算); 二、***、***、***、***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