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胡丙权借款6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元按月利率1.2分标准,从1998年8月22日开始计息;4000元按2020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3.85%×4)执行,从2001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胡丙权借款2200元; 三、原告胡丙权已收取被告***的16400元抵充上述应支付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胡丙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