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泉市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物业费1344元。

二、驳回原告阳泉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承担3.7元,被告范丽丽承担24.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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