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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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2020)宁0202民初3367号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000元、利息7175元,合计36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202元,被告***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