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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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554270.93元 三、原告***、***、***共同退还被告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9元,由原告***、***、***负担799元,被告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