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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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360902.88元(370902.88元-已付1万元),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59.53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车辆施救费等各项损失11365.3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957.5元,合计389285.26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148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