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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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同时支付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的利息187183.56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同时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的利息14554.52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05.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负担7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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