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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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724.65元; 二、***在1,724,650元范围内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