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3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至同年6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2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至同年6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至同年6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2020年6月30日,以借款本金25.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计3252.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