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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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雨晴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4333.52元及资金利息(1、以121002.52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以54333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此款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