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雨晴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4333.52元及资金利息(1、以121002.52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以543331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此款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通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