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
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丹阳市泰利通异型钢材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和鑫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本金34722元,利息108352.44元,合计143074.44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泰利通异型钢材厂、***、***对被告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62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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